(2023)川0921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张久华。
被执行人:李洪,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鸣凤镇红光村11组20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770813****。
悬赏事项:因被执行人李洪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蓬溪县人民法院(2022)川0921民初21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洪向申请执行人张久华支付劳务款89,000元(已执行到位2,250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5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知情人征集被执行人李洪的财产线索,凡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张久华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奖励举报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关情况,本院将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期限:自2024年5月23日起至全部金额执行到位时止。本悬赏自执行完毕时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悬赏举报电话:18882559630(唐法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