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川0921破申1号
申请人:四川涌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北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5656661762。
法定代表人:李燕。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750105692X。
实际控制人:李勇。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7209096916。
2018年7月17日,申请人四川涌岷置业有限公司以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其开发的蓬溪县赤城镇“涌岷.香榭城”项目历时36个月仍未完工,目前已停工半年之久,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
本院查明:申请人四川涌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 年11月30日成立,在蓬溪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登记,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住所地位于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北街3号。公司有股东2人,实际控制人为李勇。申请人委托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的《四川涌岷置业有限公司财务审计报告》记载: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资产总计462 727 220.61元,流动负债合计1 173 326 920.24元,资产负债率253.57%。公司现有职工7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住所地位于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北街3号,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属于重整适格主体。申请人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兼顾战略投资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重整的社会效益出发,已组织必要重整资金,制定重整框架方案。因此,本院对四川涌岷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四川涌岷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任 晓 东
审 判 员 李 雪 琴
审 判 员 王 国 洪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 小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