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921破1号
申请人:四川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火车站集聚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55579035XY。
管理人负责人:张成,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5月13日,本院根据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受理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申请四川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7月3日,四川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公司生产经营已恢复正常,公司还有挽救希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四川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本院查明:四川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1日在四川省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矿渣微粉、粉煤灰、钙粉、硅粉、水泥、水泥制品、混凝土外加剂、水泥添加剂(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水泥熟料、煤灰、钢材、建筑材料。2019年9月28日,四川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绿水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水泥生产经营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四川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水泥生产线二条、厂房和办公场所、企业资质,绿水源公司出资2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双方采取租金加利润分成的租赁经营模式,分成比例为四川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49%、四川绿水源建材有限公司51%,租金加利润分成保底为每年500万元。本院受理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申请四川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于2020年7月27日复函,准许该公司继续营业。该公司继续营业期间,生产经营等工作相对平稳。2020年8月17日,本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大会根据债务人四川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书》,对四川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选择》进行了表决,大会应到债权人65名,实到债权人49名,大会共发放表决票52票(注:有3名债权人既是担保债权人又是普通债权人,各享有两个表决权),39人同意破产重整,占出席会议债权人人数的79.59%,同意人数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申报债权总额占无财产担保申报债权总额的59.24%。
本院认为,四川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破产前,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四川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破产重整案件的条件。另公司在继续营业,对四川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重整,有利于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的最大化,且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且多数债权人同意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2020年8月27日起对债务人四川青山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审 判 长 任 晓 东
审 判 员 杜 洋
审 判 员 李 雪 琴
二○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