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经过恋爱于2011年办理结婚登记。李某的父母购买了住房和商铺供小夫妻使用,总计花费78万余元,房产证登记为小夫妻的名下。婚后,张某与李某未生育子女且不断发生纠纷,2018年开始分居。2020年5月张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房产折价30万元。李某同意离婚,主张购买房屋其父母出钱是借款,分钱可以,应该先行偿还其父母78万元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房屋由李某父母购买,登记在两夫妻名下;现无确切的证据证实父母的出资是借款性质,也无证据证实父母出资时只赠与一方,故应认定为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名下的房屋归李某所有;考虑财产来源、贡献大小等因素,李某支付张某房屋折价款25万元。
法官说法:
该案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张某未出资,实际出资人为李某的父母,父母将房屋登记在儿子与儿媳名下,基于父母对子女的爱护之情,期望双方能美满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主要解决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问题,原则上婚后出资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同时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里父母的意思表示应以赠与发生时为准,实践中存在离婚诉讼中一方父母当庭表示系对其子女赠与的情形,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赠与时有明确意思表示为赠与其子女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供稿人 宋红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