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8日,担保人吴某将现金56万元拿到蓬溪法院,代用款人张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郭某的欠款,“都是碍于面子,其实我和张某某并不熟悉,饭桌子上,人家说让我签字担个保,不签字觉得面子上过不去,不知道签字担保要承担这么大的风险”,吴某懊悔不已。
原来,张某某于2014年三次向郭某借款80万元,吴某、郭某某、李某三人担保。2015年3月24日,郭某与张某某在法院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吴某、郭某某、李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5年5月,郭某向法院申请执行。2019年春节,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人吴某名下有未办理产权但已经备案的房产。经查证属实后,蓬溪法院受理了郭某的恢复执行申请,由党组成员、副院长唐晓鸣承办。她立即依法启动对吴某的房产处置程序,对其财产强制执行,吴某却认为钱并不是他用了的,拒不履行。2019年4月25日,执行法官唐副院长再次找到吴某,并对其名下的备案房产进行入户评估,告知法院将依法拍卖其房产,吴某慌了!这才愿意坐下来协商,于是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经常听到这样的话:“我只是作为在场人,给他们作了个证,钱又不是我用的,凭什么要执行我”,“你们法院怎么只找我?怎么不去找实际用钱人呢?”... ...
法官说法:《担保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简言之,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若合同中具有类似“若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保证人偿还”的内容,仅在因债务人自身的原因使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完全主张之时,才可对保证人主张替代债务人偿还债务,否则为连带责任保证。
其中债务人自身原因包括: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即找不到债务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连带责任保证,即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债务人偿还债务,又可以选择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上述权利的。因此风险比一般保证方式更高。本案为连带责任保证,更不像担保人吴某某所说。
法官在此提醒,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不要为了面子,到最后弄得更加没了面子!
(供稿:蓬溪法院 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