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
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定不移全面推进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院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持之以恒推进作风建设和正风肃纪专项治理,坚持深化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地严肃查处腐败分子,着力进行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建设,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考核是对全省各级法院落实“两个责任”工作的综合考查和整体评价,坚持分类考核与统筹协调、注重实绩与鼓励创新、定性考评与定量考核、年终考评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上级法院考核下一级法院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分项计分,“两个责任”的标准分各计50分,并结合工作情况适当加分、扣分,最后分值为考核成绩。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四条 省法院的考核对象为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中级法院的考核对象为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辖各基层人民法院。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按照《省法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省法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结合每年度《省法院党组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每年度《四川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要点》的工作部署,分为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和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对两个方面的考核分别计分,其考核的具体细项及分值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详细要求进行考核计分。
第六条 考核落实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包括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筹谋划部署、重视廉政教育、深化作风建设、严格履职考核、强化用人把关、加强协管监督、加强制度建设、坚决惩治腐败、加强纪检建设的情况;
(二)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包括党组书记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领导职责、强化组织推动反腐倡廉工作、严格教育监管、保持清正廉洁的情况;
(三)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包括院领导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分管责任、加强对分管部门反腐倡廉指导督促、加强日常监管、带头勤政廉洁的情况;
(四)落实新增主体责任情况,包括落实上级新部署的廉政建设工作、完成专项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考核落实监督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严肃执行纪律情况,包括严格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人事纪律监督的情况;
(二)监督审判权执行权情况,包括建立廉政动态预警机制、实行案件审理流程同步监督、建立廉政隔离带、建立听审听议制度、强化办案一线监督的情况;
(三)强化责任追究情况,包括落实违反“两个责任”的责任追究、落实违反“三严三实”的责任追究、落实违反“作风建设”的责任追究、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办案件的情况;
(四)完善廉政工作机制情况,包括建立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分析制度和专题报告制度、建立完善述责述廉工作机制、强化审务效能督察工作机制、强化司法巡查工作机制、强化投诉监督工作机制、建立约谈制度、完善廉政建设考评机制的情况。
第八条 以落实“两个责任”的基本任务为基础,对落实“两个责任”取得明显成效的,实行适当加分;对未落实“两个责任”的,实行相应扣分。其考核的具体细项及分值见本办法附表。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法院党组负责对中级法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考核工作,处理考核异议、审定考核结果、评定奖项等次等事项。各中级法院应当结合辖区基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各中级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考核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中级法院党组负责对基层法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考核工作,处理考核异议、审定考核结果、评定奖项等次等事项。
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具体组织实施中级法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考核工作,负责中级法院考核资料的收集与转送,考核初评结果的汇总、征求意见,考核异议的处理。
中级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具体组织实施基层法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考核工作。
各中级法院应当按照本办法和附表的规定准备相应材料,经各中级法院党组审核后,于每年6月20日以前以电子文件形式及时向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报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半年完成情况,于“两个责任”考核表、反映考核内容涉及工作情况的文件、资料等考评依据。自查报告与考核表须经纪检组组长审核签字,党组书记、院长审批签字。
第十二条 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收到各中级法院的年度考核材料后,应当结合信访举报、审务督查、司法巡查、专项检查、述责述廉、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等工作中掌握的各中级法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情况,及时进行年度考核初核,并将初核结果分别反馈各中级法院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各中级法院对年度考核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提出异议申请,并附上证明申请异议事项成立的相关资料。
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应当及时复核,必要时进行实地复查。复查结果及时回复提出异议的中级法院。
第十四条 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在完成复核、复查工作后,及时汇总完成年度考核结果,报省法院党组审定。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各中级法院评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综合奖和单项奖若干名。
综合奖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先进集体。单项奖设履行主体责任、履行监督责任、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等优胜奖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先进个人。
省法院党组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反腐倡廉工作需要,另设专项奖项或者记功。
第十六条 中级法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年度考核结果计入省法院“两个一流”目标考核总分;
各基层法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年度考核结果由各中级法院在每年报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
第十七条 上述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各中、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总体评价的重要依据。
单项考核指标得分排名第一,专项工作成效特别显著,分别作为评定单项奖和专项工作奖的主要条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先记功的资格:
(一)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不履行主体责任或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有迟报、漏报情形的;
(三)违反中纪委、最高法院、省纪委关于纪检监察部门以及人员“三转”规定,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包括正职、副职)兼任其他部门职务,纪检监察干部不从事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一)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不履行主体责任或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所在法院或者分管部门出现了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的;
(二)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有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三)违反“三转”规定,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兼任其他部门职务,纪检监察干部从事非监督、执纪、问责主业,所在法院出现了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年度考核的起止时间与“两个一流”考核时间保持一致,为上一年度12月10日至本年度12月9日。
第二十一条 考核办法和附表等内容,省法院党组可以根据工作部署和年度考核工作需要作出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考核各项数据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法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四川省法院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考核内容及分值表
2.四川省法院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
3.考核内容及分值表
填报单位: 人民法院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人员姓名: 纪检组长签字: 党组书记、院长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