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要在两到三年时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并出台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以下简称《工作纲要》)。《工作纲要》对执行工作进行系统部署,明确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即“四个基本”:(1)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2)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3)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4)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