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表彰全国法院人民法庭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蓬溪县人民法院蓬南人民法庭庭长赵海文被授予“全国法院人民法庭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共对全国100名法院干警进行了表彰,赵海文是遂宁市唯一获此殊荣的个人,全省法院共有6名法官获此殊荣。
赵海文,男,1967年12月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1994年调到蓬溪县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从事法院工作20年来,他始终严以律己、公正司法、清正廉洁,用无私奉献和骄人业绩,谱写了对党和人民审判事业的无比忠诚,作为一名基层法官,情系基层群众,用法律为群众带去公平正义,用真情化解千家结,用心呵护“和谐花”。近几年分别荣获县院优秀共产党员、县院先进工作者、全县政法工作先进个人、全市法院办案能手、全市法院司法调解工作优秀个人、全省法院办案标兵、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全国法院人民法庭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一心为民,公正司法解民忧
赵海文始终牢记“一心为民、公正司法”,在日常审判工作中以自己的言行践行这一宗旨。
在工作中,他坚持“一张笑脸一杯茶”的文明接待制度,对来访群众及案件当事人,随时面带微笑,展示“亲和力”,让老百姓觉得法官没有“官架子”、“好说话”,愿意交流和沟通。比如,蒲某诉与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要求原告再支付6、7万元钱,否则拒绝过户,原告起诉来院。在多次电话调解未果、被告拒不到庭应诉的情况下,他根据原告已全部支付房屋价款并已实际占有房屋六年、以及原告提供的房屋两证及房屋买卖时的3个证人和被告在电话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准确洞察原、被告的心理状态后,及时作出房屋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应当配合过户的判决。宣判后,被告以未卖房给原告为由提出上诉,经遂宁市中院再次通知,被告不得已才回家与原告办理了过户手续,双方也未再发生争斗。
赵海文时刻把省高院王海萍院长的要求落实在工作和行动上,情系基层群众,辨法析理,当好公平正义的“守护神”。他坚持司法便民,加强巡回审判,对涉及赡养、抚养纠纷和行动不便的当事人的案件,他带领干警深入农户家中,深入到田间地头,采取开“院坝庭”的方式,坚持巡回审判,通过以案讲法,既调解了民事纠纷,又使当地人民群众受到了教育。
一身正气,廉洁司法护正义
“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吏不畏我严而畏我廉”,赵海文牢记着这句话,在基层法庭工作多年,公正执法,公开办案,清白做人,维护了法律的正义和尊严。
法律是公正的,但掺和了感情因素,法律的天平自然就会失衡。每个法官都会遇到权与法、情与法、钱与法的考验,他始终严格用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自觉抵制不正之风,遇到人情因素干扰办案时,他始终坚定地做到人情和公正之间选择后者。
“不该想的事不想,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办的事不办。”赵海文认为法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为人民谋利,为人民服务,不能用来谋私利。在工作中,他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在权与法、情与法、钱与法抗衡中,自觉恪守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经受住了金钱、权力、人情的考验,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群众中树立了一名法官良好形象。
一片真情,能动司法促和谐
赵海文所在蓬南法庭辖两镇一乡79个行政村、9个社区居委会,他对人民有着厚重、质朴的情感,心中时刻装着人民的利益,关心着人民的疾苦,凡经他审理的案件或者由他接待的当事人,不论大事小事他都耐心细致地处理,平时无论工作多忙,只要当事人问什么事,他都能热情接待,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案件审理中,更是把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纷争、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无论是盛夏酷暑还是三九寒冬,立案后亲自送达、调查、勘验、做调解工作。作为一名基层法庭的法官,赵海文经常与农民群众打交道,调的是百家怨,解的是千家结,换的是万家安,用真情化解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工作中,他坚持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方法。加强书信调解、委托调解,充分利用电话、短信、书信、QQ聊天以及委托其他法院做工作等方式进行案件调解工作;加强亲情调解,通过当事人的父母、弟兄姐妹、同学、邻居、领导、同事等从中劝说;加强联动调解,与镇司法所、派出所、综治维稳办、大调解协调中心以及基层调解组织的联系,探索构建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努力实现矛盾纠纷有效分流,最大限度案结事了。比如原告唐某平诉被告唐某龙、唐某俊、张某、胡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四被告均系未成年人,在玩耍中点火致原告的房屋被烧,因未进行司法鉴定,房屋被火烧后的具体损失金额无法确定,在村委会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原告起诉来院。案件受理后,他及时联系村委会书记、主任和文书,并与他们一道亲临现场勘验事发现场、分析原因,探讨解决方案。然后分头做工作,在村委会的参与下,原告与被告的父母自愿达成由原告自行修缮其房屋,每个被告(小孩)的父母各一次性赔偿8000元的协议,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工作中,他善于根据案件的性质准确判断调、判“火候”,以“调要调出社会和谐,判要判出法律权威”为目的,做到“事了”。辖区沈某诉与黄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多次调解未果,由于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应当认定收养无效,但是考虑到原、被告可能采取过激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而中止审理。清理疑难案件时,他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准确洞察原、被告的心理状态后,及时作出收养行为无效、收养关系不成立的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双方也未再发生争斗。这样调解不成时,及时作出判决,不仅“案结”而且“事了”,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